(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陶德川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德川,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53号原告:陶德川,男,汉族,1956年12月23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李敏,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德川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被告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5月29日开庭审理,然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甄胜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