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天斌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鼓行初字第101号原告林天斌,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西路*号。被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法定代表人贾科,局长。被告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899号。法定代表人吴瑞添,局长。原告林天斌不服被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及要求被告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食品药品监督查处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立红人民陪审员 黄文丹人民陪审员 郑玉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丽芳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