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代明诉殷京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明,殷京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刘代明,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殷京玉,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受理了原告刘代明与被告殷京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昕人民陪审员 宋冠敏人民陪审员 孙吉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榕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