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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任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宋建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玲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