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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邵东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全福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东县供电分公司,湖南省全福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东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邵东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兴和路328号。代表人曾岸里,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明敏,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全福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福公司”),住所地邵东县火厂坪镇全福村。法定代表人赵开方,该公司经理。原告邵东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全福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邵东供电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全福公司已付清电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东供电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东县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894.5元,由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东县供电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佑荣审 判 员  张容辉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