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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屈彦斌与白志刚、赵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彦斌,白志刚,赵利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445号原告屈彦斌,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焦治平,男,系陕西省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志刚,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利锋,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屈彦斌诉被告白志刚、赵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屈彦斌未能提供被告白志刚、赵利锋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白志刚、赵利锋的送达地址,故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彦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3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崔 宏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