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兖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魏广德与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广德,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魏广德。被执行人: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魏广德诉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济民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德 军审判员 祁 云 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