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琴诉被告陈宗霸、蒋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琴,陈宗霸,蒋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沈琴,女,汉族。被告:陈宗霸,男,汉族。被告:蒋涛,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沈琴诉被告陈宗霸、蒋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蒋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第一被告户籍所在地在浙江省苍南县,第二被告的居住地在河南省商丘市,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在郑州市,本案与临颍县没有任何关联,临颍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移送不动产所在地郑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请求确认无效的是合同本身,合同属于债权范畴,而不属于物权范畴。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确定管辖权,因本案被告陈宗霸于2013年5月2日在河南省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河南万冠实业有限公司,经常居住地在临颍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蒋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梦野审 判 员 杨优才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