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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浦国琴与朱锦明、无锡锡惠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国琴,朱锦明,无锡锡惠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332号原告浦国琴。委托代理人浦敏华,无锡市锡山区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锦明。被告无锡锡惠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资景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增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国琴与被告朱锦明、无锡锡惠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浦国琴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浦国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浦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由浦国琴预交),由浦国琴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浦小芳书 记 员  沈丽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