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恢字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淑霞与王春喜侵权责任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余,刘淑霞,王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余,现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刘淑霞,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春喜,现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余、刘淑霞与被执行人王春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春喜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宝余、刘淑霞赔偿款人民币48,000.00元(已付5,000,00.元),另给付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该车由申请执行人张宝余自己到四平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提取,本案执行费86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宝余、刘淑霞自愿负担,申请执行人张宝余、刘淑霞放弃其它权利,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东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