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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期枫法官助理 董国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