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孔凡征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凡征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932号罪犯孔凡征。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受贿罪,经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以(2008)日刑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00元。2010年7月2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4月2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孔凡征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凡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孔凡征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凡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零六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人民陪审员 李正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