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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许建国城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688号���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盛建国。被执行人:许建国,男,1973年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许建国城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作出(2014)池城管(市容)罚决字第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建国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