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如东县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如东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如东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067-2号原告如东县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忠标,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绍明,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如东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如东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炳荣代理审判员 镇永娟人民陪审员 陈志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