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海蓉、刘莉申请执行王斌、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董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蓉,刘莉,王斌,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董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董海蓉,女。申请执行人刘莉,女。被执行人王斌,男。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大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委托南充汇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部县蜀北大道口面房(9间)。2015年5月27日,竞买人谢小强分别以198000元(3号口面房)、234000元(4号口面房)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南部县蜀北大道口面房归买受人谢小强所有。上述口面房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谢小强时起转移。买受人谢小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德道审 判 员 姚菊花代理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琦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