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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71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魏钰玺审 判 员  任超美代理审判员  孙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海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