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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万春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万春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执行人万春喜,男,1968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施增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万春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春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