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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何彦德与杜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彦德,杜永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何彦德,男。委托代理人:李季鸿,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永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德与被告杜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彦德以被告杜永富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彦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彦德负担。审 判 长  孙传霞审 判 员  焦玉欣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