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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亚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亚,李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亚亚,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团,男,汉族。被申请人李代平,男,系陕AWP6**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申请人张亚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代平所有的陕AWP6**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张亚亚于2015年5月25日以和被申请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暂停保全的申请,2015年5月29日申请人张亚亚与被申请人李代平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人张亚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代平所有的陕AWP6**号轻型普通货车不予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来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