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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过莉申请执行许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过莉,许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过莉,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许皓,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皓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