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戏辰申请执行杨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戏辰,杨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刘戏辰,男,汉族,1993年3月26日生,住礼泉县药王洞乡张寨村,农民。被执行人杨彦军,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生,住礼泉县南坊镇北坊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戏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礼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杨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彦军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戏辰共计60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杨彦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戏辰35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刘戏辰放弃执行,该款3500元申请执行人刘戏辰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礼执字第0002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