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庆豫与被执行人张贞铭、郑德崇、李铭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豫,张贞铭,郑德崇,李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郭庆豫,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贞铭,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德崇,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铭杰,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郭庆豫与被执行人张贞铭、郑德崇、李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德崇有工资收入,现已予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