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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尚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尚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225号原告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4号10-9,组织机构代码73396136-X。法定代表人康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海勇,男,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建春,男,系原告员工。被告李尚维。本院在审理原告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尚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寒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