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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权与罗定市忠豪矿业有限公司荣发石场、罗定市忠豪矿业有限公司、李万喜、陈希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权,罗定市忠豪矿业有限公司荣发石场,罗定市忠豪矿业有限公司,李万喜,陈希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502号原告黄权,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邓月明,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定市忠豪矿业有限公司荣发石场。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吴世忠。被告罗定市忠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杨向功。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宇,男,罗定市德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李万喜,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希贵,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权诉被告罗定市忠豪矿业有限公司荣发石场、罗定市忠豪矿业有限公司、李万喜、陈希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6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3593元,由原告黄权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光人民陪审员  陈俊霖人民陪审员  李锦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