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戴晓恒与陈德球、张端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晓恒,陈德球,张端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戴晓恒,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德球,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端前,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晓恒诉被告陈德球、张端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晓恒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晓恒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晓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2142元,由原告戴晓恒负担。审 判 长 舒家良审 判 员 刘让武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喻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