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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廖锡坤、蔡灿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锡坤,蔡灿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廖锡坤,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梁强、胡宝婷,均系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灿雄,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台湾居民,现住××。申请执行人廖锡坤与被执行人蔡灿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穗仲中案字第268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蔡灿雄向廖锡坤返还双倍定金共计29000元;三、蔡灿雄向廖锡坤返还款项80500元及代偿还银行贷款35432元;四、蔡灿雄补偿廖锡坤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1245元;五、仲裁费9237元,由廖锡坤承担785元,蔡灿雄承担8452元。上述裁决确定由蔡灿雄应向廖锡坤支付的款项,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该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蔡灿雄未履行义务,经廖锡坤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2014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2015年3月16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山市范围内各银行、国土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蔡灿雄名下有位于××房【土地证号:××;房产证号:××】,该房在本案仲裁期间被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蔡灿雄名下有位于××房【土地证号:××;房产证号:××】,该房被另案查封(查封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廖锡坤)。被执行人蔡灿雄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和车辆。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锡坤与被执行人蔡灿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蔡灿雄将其位于××房【土地证号:××;房产证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廖锡坤以清偿了结本案债务。4月9日,被执行人蔡灿雄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369元。4月1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廖锡坤的申请裁定解除对上述蔡灿雄位于××房【土地证号:××;房产证号:××】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廖锡坤与被执行人蔡灿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蔡灿雄已缴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中中法执恢字第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卓 靖执行员 雷 勇执行员 刘满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