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秋虎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虎,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8日,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旭光村*组**号,证件号码61030219650918451x。被执行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旭,任总经理。张秋虎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已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