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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秋虎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虎,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8日,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旭光村*组**号,证件号码61030219650918451x。被执行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旭,任总经理。张秋虎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已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