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辉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01号罪犯黄辉,又名黄涛,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2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八月六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九年十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辉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200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