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胡送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12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叶少荣。委托代理人:钟宏炬,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锦珠,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送锦,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142。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胡送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送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送锦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送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嘉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