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恢字第0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冯某甲、冯某乙与杜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杜心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087-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某乙,女,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心中,男,1989年3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与被执行人杜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