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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滨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商初字第94号原告: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开发区央子街道海源路00788号。法定代表人:玄祖奎,总经理。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190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190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或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