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传林与聊城市鲁信公证处、冯俊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林,聊城市鲁信公证处,冯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李传林,男。委托代理人吴立成,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鲁信公证处,住所地:聊城市前许街物资局办公楼四楼。负责人:魏景霞。被告冯俊荣,女,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公证处公证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林与被告聊城市鲁信公证处、冯俊荣确认公证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传林承担。审 判 长 向国秀审 判 员 张 焱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