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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洪发诉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发,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郡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04号原告王洪发,现住德惠市万宝镇。委托代理人戴晓辉,吉林吉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立峰,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明,系该单位部门经理,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第三人吉林省郡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法定代表人陈灵均,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淼,该单位法务,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审理原告王洪发诉被告长春汇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郡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洪发负担。审判员  曲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