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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旗辉与被告温镇、黄路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旗辉,温镇,黄路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郭旗辉,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王奕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镇,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路盈,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旗辉与被告温镇、黄路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旗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