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中新力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申加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8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敏。被执行人杭州申加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杭州申加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申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8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