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66号原告韦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兵,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与被告阳某某在庭外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丁保江审 判 员 陈立辉人民陪审员 余明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