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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66号原告韦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兵,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与被告阳某某在庭外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丁保江审 判 员  陈立辉人民陪审员  余明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