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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恢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万会与陈启兵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32-1)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万会,陈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恢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郑万会,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启兵,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鄂夷陵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启兵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