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史伟康、黄某2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伟康,黄某2,黄某1,张汉英,叶秀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伟康,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2,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惠州市惠城区人,住惠州市惠城区,系受害人张丽霞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女,200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惠州市惠城区人,住惠州市惠城区,系受害人张丽霞的女儿。法定代理人:黄某2(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汉英,男,194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惠州市惠城区人,住惠州市惠城区,系受害人张丽霞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秀媚,女,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惠州市惠城区人,住惠州市惠城区,系受害人张丽霞的母亲。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赞斌,为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培,为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史伟康因与被上诉人黄某2等四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4月15日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诉人史伟康送达了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通知上诉人应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10时到达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史伟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上诉人史伟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伟康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向科审 判 员 朱莉娜代理审判员 邱炜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雪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