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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二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二平,焦平,焦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233号申请执行人陈二平,个体户。被执行人焦平。被执行人焦二平。本院在执行陈二平申请焦平、焦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员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