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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邵娟与冯玉良、田东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娟,冯玉良,田东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76号原告:邵娟,女。委托代理人:马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玉良,男。被告:田东亮,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中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娟诉被告冯玉良、田东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玉良、田东亮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娟撤回对被告冯玉良、田东亮的起诉。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