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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行非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涛、刘花玲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涛,刘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行非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贵洲,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涛,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刘花玲,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郧计生费征决字(2014)第150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涛、刘花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涛、刘花玲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涛、刘花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郧计生费征决字(2014)第150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