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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刘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人179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分段计算,从2012年8月7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7日止;从2013年9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9月7日的利息已支付);被执行人冯某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00元及申请执行费25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审判过程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分别为横山县党岔镇、艾好峁办事处干部,在横山县党岔镇财政所、艾好峁办事处财政所有工资收入,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裁定扣留了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裁定提取了二被执行人被扣工资,现已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下余案款至扣足案款后再提取兑现于申请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