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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与彭彩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彭彩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惠军。委托代理人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王正林。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彭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诉被告彭彩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东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