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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彭涛、李敏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32号原告王建强。被告彭涛。被告李敏红,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强诉被告彭涛、李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敏红的存款16006.3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牛惠林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