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文淑申请执行泸州市龙车建坝砖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淑,泸州市龙车建坝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淑,女,汉族,生于1942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泸州市龙车建坝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先小利。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淑与被执行人泸州市龙车建坝页岩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泸州市龙车建坝页岩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市龙车建坝页岩砖厂在泸州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销售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泸州市龙车建坝页岩砖厂在泸州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905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