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优耐得电梯有限公司与长沙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优耐得电梯有限公司,长沙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95号原告优耐得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超。委托代理人倪根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优耐得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优耐得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优耐得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耐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9元,由原告优耐得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蒋加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石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