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被告郑某,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闫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