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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初字第0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某、魏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担保有限公司,常某,魏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05102号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常某被告魏某被告张某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某、魏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某、魏某、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50元,本院予以免收,全部退还于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