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文义与吴哲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义,吴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义,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吴哲,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王文义申请执行吴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哲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