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廖发旺与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发旺,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廖发旺,男。被执行人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小组。负责人杨和信。申请人廖发旺与被执行人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廖发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小组应支付申请人廖发旺人民币4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30元,执行费7250元。现因被执行人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小组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通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通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振红 微信公众号“”